第一零一章 不可行的国策改变(上)(1/3)

张嘉师来自后世,作为一个穿越者,在其穿越之前,对于一些话是听说过,但是却无法认同。

这更多的是一些张嘉师本身所接受的教育方式所带来的局限。

但是有一点不得不让张嘉师重视的,那就是在他穿越的十多年的时间里,从一个默默无闻穿越者,成为眼下主掌大秦帝国的摄政王,可以说,很多时候他所经历的事情,以及地位的变化,让他不得不重视一些事情的基础。

而让他曾经苦恼过得事情,就有着这么一个概念。

那就是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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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世,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

政治上的三权分立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权分立很好的实行了“宪政”的主旨思想。实现了依宪治国的目的,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面貌,抑制绝对专权的出现,是民治的保证。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三权分立的思想起源于《圣经》中神的三分,即圣子、圣父和圣灵。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他首次把国家的政权划分为议事权、行政权和审判权,,并认为国家之治乱以三权是否调和为转移。古罗马波里比阿在政体三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三要素之间要能够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

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论》的发表,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立法和行政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行政和对外权由一个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这一思想对美国的宪法制定者影响很大,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只有几个总统遭受弹劾提案,1868年,美国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否决了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弹劾案;1974年,尼克松总统就因水门事件而主动宣布辞职,没有受到弹劾;1999年美国参议院否决了对克林顿总统弹劾案。

分权是为了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导致权力滥用。

我国古代治理国家已经懂得这一点。行政官员受都察院监督,并受法律约束。

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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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的实现模式在各大资本主义国家有所不同,而真实的情况是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国会制)。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

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选。

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就可以永远干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实质是“执政党至上”。日本在二战后快速发展时期是自民党长期执政。亚洲成为四小龙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政治模式:韩国成为四小龙是军人统治时期、中国的台湾地区则是蒋经国垄断政权时期,新加坡则是家族长期统治,1997年前的中国香港地区则是英国殖民总督统治。

……

比较有代表性的三权分立方式是以下三种:

美国总统制: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国会从来没有通过总统弹劾案。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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