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章 公司里的劳动纠纷 3(1/2)

坐在被告席上的印秋涵感到一阵紧张。

何冰法官说:“请被告答辩。”

林自遥说:“被告公司答辩:1、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解除的依据是原告杨多乐于6月1日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离职申请;2、提交离职申请后,原告依然在公司工作至近日,原因在于原告手头上还有一些后续工作进行完成和交接,既然原告为公司提供了服务,被告自然应当向他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被告认为,支付6月、7月的工资,并不能视为原被告重新签订或者继续履行旧的劳动合同;3、被告在8月15日对原告的辞职申请进行了批复,只是延期批复了他的辞职申请,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原告的辞职行为做出的,公司批复辞职申请时间长短并不影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的定性,因此认为该解除行为合法;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自遥话音刚落,坐在林自遥身旁的印秋涵认同似的点了点头。

何冰问:“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有没有补充?”

“没有。”李亦柯简洁明了地说。

主审法官何冰说:“我现在向原、被告明确一点,是否双方都主张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李亦柯说:“已经解除。”

林自遥说:“已经解除。”

主审法官何冰说:“好的,那我现在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依据原告主动申请,还是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下面的庭审,请原、被告围绕这个争议焦点进行。”

法官主动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庭审围绕一个中心争议展开,而不至于无边无际的随意发挥,降低庭审效率。

李亦柯、林自遥:“明白。”

何冰继续道:“现在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先请原告举证。”

李亦柯说:“原告有三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原告于6月1日向被告人事部门递交的辞职申请,证明原告辞职的时间是6月1日;第二份证据是原告6月份、7月份的工资条,证明被告于6、7月份向原告正常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关系继续维持;第三份证据是被告8月15日向原告发出的离职通知,证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何冰:“被告质证。”

林自遥说:“对原告所举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三份证据恰恰可以说明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原告的申请,并不存在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而,本案中被告并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

何冰:“被告有无证据提供?”

林自遥说:“被告提交两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原告6月1日向被告人事部门递交的辞职申请,证明是原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第二份证据是被告于8月15日批复了原告的辞职申请。”

何冰说:“原告质证。”

李亦柯说:“被告提交的两份证据与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是一致的,对真实性都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的第二份证据并不是第一份证据的批复,如果是对第一份证据的批复,应当于原告提交辞职申请的30日内作出,但是却在8月15日才作出了要求原告离职的通知,应当认为是一份新的离职通知。”

何冰说:“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李亦柯说:“审判长,我申请向被告提问。”

何冰说:“同意。”

李亦柯问:“被告,据原告所说,被告公司有一套非常完备的人事流程,一般公司员工离职,公司是否同意都会在一周内告知员工并且在十五日内完成离职手续,是不是?”

林自遥与印秋涵交换了一下眼神,印秋涵答道:“是。”

林自遥补充道:“也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五日内完成离职手续的办理的。”

李亦柯又问:“那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公司人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会不会告知员工呢?”

印秋涵不自觉地直了直身体,模棱两可的答道:“一般会。”

李亦柯追问道:“请被告明确回答,会不会告知?”

林自遥在桌底轻轻拍了拍印秋涵的手,回答道:“一般会,但是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必须要告知,这不是强制性的规定。”

林自遥感觉印秋涵明显松了一口气。

李亦柯转向何冰说:“审判长,虽然被告辩称告知不是强制性的规定,但是按照常理推断,与常规操作相悖的情况,人事部门应当要履行告知的义务。”

李亦柯又问:“请问为什么原告的离职程序进行了75天左右?刚才被告一直在说’一般情况’,那么原告是存在什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

林自遥说:“原告手上有一个项目正在进行,被告希望原告能完成现阶段的工作再行离开。”

李亦柯对着何冰说:“审判长,被告说的不是事实,原告手中确实有一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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