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章 竞业禁止纠纷 2(1/2)

林自遥继续说道:“陈善威在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为801563.5元。自陈善威离职之后,公司每月通过指定账户向陈善威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20039.09元,至2019年3月份,原告公司一直按月给付陈善威竞业禁止补偿费。2019年4月份,原告公司人事部发现陈善威自2019年2月份入职公司工作,公司与原告公司有竞争关系,遂立刻向陈善威以及公司发出书面告知函,告知被告及公司立即停止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按照竞业禁止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但是至起诉之日,被告仍在公司工作,也未向原告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决陈善威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2、判决被告陈善威向原告支付2404690.5元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何冰头也未抬,公事公办地说道:“被告答辩。”

陈善威的代表律师秦波代表陈善威答辩:“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具体事实理由如下:1、被告陈善威与公司并未形成劳动关系,被告的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关系仍在劳动市场,并未移入公司,实际上,被告系为公司介绍一线技术员的中介,不是从事技术研发岗位;2、公司与原告公司没有竞争关系,原告公司与公司虽然在经营范围上有重合,但是公司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开展业务,原告公司主要在东南地区开展业务,两者没有竞争关系。综上,被告陈善威并未违反与公司的竞业禁止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何冰问坐在前方的书记员:“记下来了吗?”

书记员是新手,被主审法官这么一问,有些受宠若惊,赶忙点点头,表示自己已经记录完毕。

何冰问原告:“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有没有补充。”

林自遥说:“没有,等举证质证一起说。”

“那下面开始举证质证,原告举证。”何冰说。

林自遥说:“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海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固定了陈善威于2019年4月10日、13日、15日上午9点至下午6点,佩戴公司员工证件出入公司,证明被告系公司一线员工;2、被告在公司处的工作牌,证明职位是工程师而不是被告辩称的员工“中介”;3、第三份证据是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业禁止协议;4、原告向被告支付竞业禁止补偿款的银行流水证明,证明原告在被告竞业期限内,按协议规定向被告支部补偿款;5、原告以及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及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叠。”

何冰说:“被告质证。”

秦波说:“被告要求看证据原件。”

何冰:“同意。”

秦波从林自遥手中接过证据原件,其实这几份证据的真实性都不成问题,只是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总要把台面上的事情办得尽心尽责,当事人才会满意。

秦波看过之后,又把证据原件交给陈善威,陈善威只看了几份公证书和工作牌,面色稍微凝滞,其他的证据倒是没有看。

秦波说:“对第一份证据,几份公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对象有异议,三份证明书只能证明被告进入了公司的工作场所,答辩中被告也承认,给公司介绍一线的研发人员,因此进入公司工作场所有正当性,并不能证明被告违反了竞业协议。对第二份证据工作牌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工作牌没有任何防伪技术,可以随意制作。”

实际上,林自遥也从来没有想过第二份证据能被采信。

秦波继续说:“对第三份证据《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书》、第四份证据银行流水证明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没有异议。对第5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与公司虽然经营范围相重合,但是不能仅仅以经营范围相同就判定两家公司有竞业,实际上,但是公司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开展业务,公司主要在东南地区开展业务,两者没有竞争关系。”

坐在一旁的陈善威点了点头。

何冰说:“被告举证。”

秦波说:“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几份郑建:1、公司出具的证言,证明被告给进行工作人员介绍。2、被告的医社保、公积金关系,证明被告的医社保、公积金关系都在人才市场,并不是由公司进行缴纳,被告和公司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3、公司近三年的业务分布图,证明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在中西部,与原告公司没有竞争关系。”

何冰说:“原告质证。”

林自遥说:“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这是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公司与本案本就有利害关系,其证明材料不能采信,请法院予以排除;对第二份证明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单纯以医社保关系、公积金缴纳情况作为判定劳动关系的基础,第二份证据只能证明公司没有为被告缴纳五险一金,而不能证明被告与公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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