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章 女人不易做 3(1/2)

坐在旁听席上的唐筱悦双手死死握住,关节因为太过用力,隐隐透出白色。

审判长说:“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

苗淼:“被告人,现在当庭向你提几个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马汉山说:“明白。”

苗淼问:“被告人,和你一起出差的还有另外两位同事,为什么事发当晚只有你和被害人唐筱悦两个人一起喝酒,是另外两位同事提前走了吗?”

马汉山的脸色闪过一丝尴尬,他说道:“只有我和唐筱悦,其他两个人没有来。”

苗淼又问:“是被害人约的你,还是你约的她?”

“她约的我。”马汉山笃定地说。

实际上是马汉山主动约的唐筱悦。

苗淼知道今天一定会有一场恶战,对于马汉山的说法,倒是不惊奇,她有备而来。

苗淼问:“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约你的,有没有证据?”

马汉山说:“是唐筱悦私下当面和我说的。”

苗淼说:“也就是没有证据了。”

贺晟:“反对,反对检察官的误导,检察官不能要求被告人对其与被害人唐女士之间所有的对话都留有证据,这个不现实。”

审判长说:“反对有效。”

苗淼轻轻点了点头,又问:“被告人,你们是将近凌晨到酒店顶楼的酒廊喝酒的,根据酒店的电话记录,你夜里11点打电话到被害人房间,这么晚打电话给被害人是为什么?”

马汉山想了想说:“告诉被害人我忙完了,可以去楼上酒廊了。”

苗淼说:“但是据被害人口供,是你在半夜11点时,用酒店的电话打到被害人房间,问她是否愿意一起到酒店顶楼酒廊喝两杯。”

马汉山说:“不对,被害人在撒谎。是被害人先当面约的我,我夜里11点打电话给他,只是表示赴约。”

苗淼对审判长和陪审员说:“请法庭注意,被告人坚称是被害人唐女士主动约的他,但被告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的论述;相反,却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凌晨11点用酒店的电话主动给被害人打了电话,然后被害人和被告人两人在大约15分钟之后,先后到达了酒廊。”

苗淼又问马汉山:“被告人,是你先到酒廊还是被害人唐筱悦先到酒廊?”

马汉山说:“唐筱悦先到酒廊。”

苗淼步步紧逼:“如你所说,是唐筱悦约的你,但是你到酒廊之后,发现只有唐筱悦一个人在,有没有觉得不妥或者提出请其他同事一起上来聚会?”

贺晟马上站起来,说:“反对,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公诉人的这个问题有诱导倾向。”

马汉山当然知道苗淼这样问,是意指他早有预谋,可他经历的大大小小谈判,注定他不会坐以待毙,他说道:“审判长,我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贺晟与马汉山的眼神在半空中短暂一碰。

马汉山坦然地说:“筱悦个性很开朗,我们以前也有一起喝过酒,气氛很好,算是有一点私人交情。因为那天我们很好地完成了这次出差的既定任务,所以我想放松一下,和关系比较好的朋友一起喝两杯,至于说公事公办的应酬,前天晚上四个人已经在酒廊进行过一次了。所以,那天晚上我到酒廊之后,发现只有唐筱悦一个人也没有提出异议。”

马汉山接着说:“我知道,检察官这么问,是想问我发现只有唐筱悦一个人在场的时候,为什么不避嫌。审判长、各位陪审员还有检察官女士,实事求是的说,当时我根本没有想那么多,因为在我们的工作中,经常有男女客户、朋友单独的应酬,但是都是非常正面的,我也没有对唐筱悦抱有非分的想法,所以当时没有认为有什么不妥。”

马汉山说:“如果说看到是异性,我就要退避三舍,那我就不用出来工作了。”

苗淼说:“工作中的正常交往当然可以理解,但是当时已经是夜里11点了,被告人不觉得说深夜11点是单独男女的正常社交时间有些牵强吗?”

马汉山接着说:“我想,刚刚检察官所要证明的,就是要用深夜11点这个时间,来佐证我的犯罪企图,这个太荒谬了。我们公司是美国公司,有的工作需要配合美国时间,凌晨工作很正常。”

苗淼面色一凛,接着问:“根据酒店酒水消费记录,你们两个人一共喝了三瓶红葡萄酒,而且据被害人唐筱悦回忆,酒都是你点的,为什么点那么多酒。”

“没有一下子点三瓶,是慢慢喝的,筱悦很开朗也有好酒量,我们相谈甚欢,不知不觉就喝多了。”马汉山说。

“根据酒店闭路电视显示,被害人当时离开酒廊的时候,已经完全醉酒,失去意识,并且根据化验,被害人体内的酒精浓度已经达到醉酒标准,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你为什么你不送被害人回她自己的房间,而把她带回你的房间?”苗淼问。

马汉山说:“我和唐筱悦已经说好了去我的房间了。”

“有谁可以证明呢?”苗淼说。
本章未完,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